一、求职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人残疾原因等不同而受歧视。
二、求职者到残疾人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和材料(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的,需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残疾人证),并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从事技术工种或者特殊工种的求职者,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三、求职者应先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求职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残疾人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其择业有关的情况。求职时,应招工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五、求职者择业意向不明确的,可接受职业指导。
六、求职者可持有关证件和材料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招用报名登记和洽谈面试,被录用后,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求职者选定应聘单位后,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前往招工单位应聘面洽。
八、求职者被招工单位录用后,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求职者如因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未予录用,须由招工单位在介绍信背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退回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重新介绍工作。
十、应聘介绍信有效期七天,超出期限视作中介成功,特殊情况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内向工作人员说明,工作人员同意并签署意见方为有效。
十一、求职者应转变就业观念,适应新的就业环境,认真对待每一次就业机会,安心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